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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日益增多,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大大加强,从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逐步发展到追究刑事责任。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持纵容和包庇态度,而一些司法机关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怕办不好此类案件会招来各种压力和指责,因此,应注意区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与合法获得商业秘密二者之间的界限,自行构思、独立开发、反向工程、合法受让或被许可等均属侵犯商业秘密之例外。

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涉及国家秘密犯罪的界限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与涉及国家秘密犯罪的界限

侵犯商业秘密与侵犯国家秘密在实践中容易混淆,因此需要认真把握。前文列举的力拓胡士泰案就很典型,在该案中,胡士泰曾被上海国家安全机关以涉嫌窃取国家秘密犯罪拘捕。但是,后期反复论证,胡士泰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而非侵犯国家秘密犯罪。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国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中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予以严惩,禁止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提供国家秘密;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条的规定,禁止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以及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由于国家秘密的范围较广,包括政治、经济、国防、科技等多个方面,因而使得涉及国家秘密类犯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具有相似性,造成了司法认定上的困难。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认为,要区分以上两类犯罪行为,主要抓住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界限。首先,两类犯罪侵犯的“秘密”不同。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整体安全与稳定,是国家的整体意志利益的载体,对它的侵犯会造成国家整体安全和利益的损失;而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即对商业秘密的合法持有、使用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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